近年来,随着国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宅基地转让、自建房买卖情形时有发生。部分老百姓认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产权归自己所有,可以自主交易、自由买卖。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
2006年3月,陈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书,约定由陈某购买刘某位于某村三组土木结构瓦房四间,宅基地面积约三分。协议达成后,因陈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陈某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20年3月,因灾害性天气导致该房屋成为危房,为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该村村委会要求陈某拆除房屋。拆除过程中,刘某子女出面阻拦。此时刘某已过世,陈某手中仅有刘某出具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购买房屋时双方并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刘某的亲属一直主张刘某只是将该房屋租给陈某居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陈某因此事多次到镇村上访,经镇村两级组织多次调解,仍未解决双方矛盾,陈某遂将刘某亲属诉至汉阴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前往当事人所在镇村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动员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办案法官联合村干部在村委会就地组织陈某和刘某亲属进行调解。在长达三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并认真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沟通,最终该案得以圆满化解,由刘某亲属返还陈某购房款1万元。
本案中虽陈某与刘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属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有效,但因涉案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拆迁补助发放导致陈某与刘某发生争议。陈某和刘某虽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陈某与刘某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未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所以陈某与刘某之间的宅基地转让行为无效。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宅基地只能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间转让,且转让需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政府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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