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刘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刘某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汉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某诉霍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某为证明自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及受伤过程,请工友张某、刘某吃饭后,写下证明,证实亲眼看到受伤的过程,并告知用于人身伤害保险报销使用。后刘某将该证明提交给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证据可疑,遂通知其工友张某、刘某到庭,工友张某、刘某均陈述了书写证据的过程,表示当时不知道日后会将该证明提交给了法院,并承认刘某受伤当天,两名工友因事向老板请假,并未在工地干活,更不可能亲眼看到刘某受伤过程。刘某也向法院陈述了证明形成的过程,和两名工友陈述一致。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汉阴县人民法院因在审理中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刘某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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