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7.30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1年7月30日,汉阴县平涧一级路城关镇五一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经调查,现将相关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违法行为人刘某慧,女,43岁,户籍所在地:汉阴县城关镇,系陕A**6U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持C1E证,违法经历:刘某慧于2021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擦刮,无人员受伤),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扣12分。经查明,刘某慧涉嫌以下违法行为: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扣12分;2、交通肇事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刘某慧已于8月3日23时送汉阴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违法行为人邝某强(面包车主),男,48岁,户籍所在地:汉阴县蒲溪镇,系陕G**59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持C1D证,经查明,邝某强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
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慧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邝某强无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面包车受伤乘员目前均在汉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待受伤乘员伤情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若达到一人以上重伤的,公安机关将按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理。
8月4日,办案民警到汉阴县人民医院向伤者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询问了解伤者医治情况,并督促刘某慧家属及时支付了伤者医疗费用,积极妥善处理伤者善后事宜。
目前,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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