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却被货架上的物品砸伤,谁该为此负责?
近日,汉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年近八旬的王大爷在某超市挑选商品时被货架上散落的商品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脚大拇指骨折。治疗后,王大爷就赔偿问题与超市协商无果,遂将超市起诉到汉阴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被告超市认为,原告受伤是因其在挑选商品时将相邻的货物撞落造成自己受伤,受伤原因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在审理前调取了超市的监控视频,证实张大爷在取货时并没有碰撞到该散落的商品,而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保障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张大爷自身应有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汉阴法院综合案件的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等事实,最终判决超市承担原告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超市主动支付了赔偿款。
编辑:李西明
编审:余涛 文婷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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