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保险金后,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就通过汉阴法院审理的一件案例,了解机动车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肖某驾驶朋友车辆A时不慎碰撞到李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B,经交警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肖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本次事故的车辆维修费用,无奈之下李某要求车辆B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肖某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时查明车辆A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保险,故B车修理费用由A车投保的交强险理赔后,余下部分由肖某负担。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向李某进行了赔偿,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李某向第三者责任方肖某请求赔偿,就构成了代位求偿,保险公司的这一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如果车辆A投保了商业保险,肖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申请追加A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代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设立及运用,使被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来自保险人的保险补偿,第三者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精神。

编辑:倪健

编审:文婷 余涛

终审: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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