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通过上门调解的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王某因手头紧张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承诺的借款期限到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张某数次向王某发微信打电话,王某均未回复,张某遂将其起诉到汉阴法院双河口法庭。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当事人的诉求和困难,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也表示愿意当场履行。承办法官也告知当事人,当场履行可以无需制作调解书,能够更快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但履行过程中,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转账,身边也没有足够的现金。通过多方筹集,王某将钱款当场交给了张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倪健

编审:黄琪雅 文婷

终审: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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