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 第三十五号

《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已于2025年116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1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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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5年11月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赓续当地传统文化生态,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汉阴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汉阴凤堰梯田(以下简称凤堰梯田),是指位于安康市汉阴县境内的凤江梯田、东河梯田、堰坪梯田以及附属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产等。

凤堰梯田的保护区域以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准,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含以下区域:

(一)凤江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接擂鼓台西麓,南达象鼻梁,西至老君关,北近庙坪;

(二)东河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老君关西麓,南至东河村村部,西至李家沟东侧,北至汉漩公路;

(三)堰坪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汉漩公路,南至天宝山,西至艾子沟茨沟,北至道士坪。

第三条 凤堰梯田的保护与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活态传承、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凤堰梯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梯田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凤堰梯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凤堰梯田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梯田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依法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等,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所需经费。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凤堰梯田保护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凤堰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对在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凤堰梯田保护宣传、培训教育、科普展示等活动。

9月5日,为“凤堰梯田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有关的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第十三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属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遗产的原有风貌及周边环境,防止破坏梯田及其生态系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保护与凤堰梯田有关的文物、灌溉体系等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收集、整理凤堰梯田有关史料、档案;保护和宣传与凤堰梯田有关的传统技艺、节庆、习俗,以及传说、歌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民间文化。

第十六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山脉、林草、水系等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持梯田的自然灌溉体系、灌溉形式。

第十七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对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汉阴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八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病虫害防控、灌溉水质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凤堰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按照传统农耕方式修筑、维护、耕种梯田,培育传统技艺传承人、工匠。

第二十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做好凤堰梯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在保护区域内原址修建房屋,应当依法审批,其建(构)筑物布局、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应当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凤堰梯田的抢救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五)未制定原址保护措施,或者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六)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七)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八)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九)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十)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十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十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有效利用凤堰梯田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度假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对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开发利用项目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凤堰梯田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确保凤堰梯田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和展示凤堰梯田的历史、科技与生态价值,传承其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自然和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科普、民宿旅居、特色休闲度假等活动的区域、线路,建设科普研学、生态体验、文化展示、农耕文化等基地,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开设传统手工作坊、特色博物馆、陈列馆、非遗文化展示馆等场所,依法从事有关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凤堰梯田保护的活动:

(一)开展插秧、收割、丰收庆祝等农耕文化活动;

(二)举办放水、交接水等传统灌溉文化活动;

(三)挖掘、整理凤堰梯田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学、舞台、影视艺术作品,开展研究交流活动;

(四)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依法利用凤堰梯田资源从事乡村旅游、餐饮住宿、民俗展示、农事体验、研学实践等经营活动。

汉阴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奖补办法,给予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水稻、油菜达标种植主体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凤堰梯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沈杰

编审:黄琪雅 文婷

终审: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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