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汉阴某公司股东、监事王某在放假期间外出不幸因意外身故;公司考虑到其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同时王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全心全意为企业的发展默默奉献,工作兢兢业业从无懈怠。公司经研究决定,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其家属一定经济救助。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汉阴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某公司给予王某家属一次性人道主义援助款70万元整,该笔救助款如何分配由王某家属自行协商,某公司不参与,不干涉。
二、支付方式:该笔款项由某公司支付给其王某家属共同指定家属代表张某,指定收款的银行账户名张某。
三、支付期限:本协议签订前期,张某以安葬王某为由分两次向某公司借款15万元(张某出具有借条),该借款自动从本协议70万元救助款中扣除;下余55万元救助款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2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支付10万元;2023年3月30日支付25万元至此全部支付完毕。
四、某公司责任:某公司应按上述承诺,按期按约定金额将救助款支付给王某家属指定账户,如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王某家属有权上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诉请某公司履行本协议内容。
五、王某家属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王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王某意外死亡一事追诉某公司任何责任;
2.王某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做任何有损某公司公司形象、声誉、影响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也不得指使其他人做任何有损某公司公司形象、声誉、影响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3.王某家属有责任处理好王某生前遗留债权债务问题,如有任何人以王某债务问题,做任何有损某公司形象、声誉、影响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则视为王某家属违约。
六、本协议约定的救助款,是某公司出于同情,且以双方当事人互信、理解、坦诚沟通的前提下某公司对王某家属的一种救助行为;因此王某家属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条,某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救助款并有权向王某家属签约人追回所有已支付给王某家属的救助款;同时甲乙双方都有权就王某意外身故起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重新裁决王某意外身故各方责任。
此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有力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编辑:沈杰
编审: 余涛 王义林
终审:钟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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