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汉阴县陈某因装修房屋资金紧张,向79岁的农村老人薛某借到现金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薛某向陈某多次索要借款,但陈某一直拖欠不还。薛某找到汉阴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要求调解,司法所干部立即通知陈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司法所干部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陈某于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薛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逾期未还,则以逾期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陈某违约,薛某为维护权益向陈某追偿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陈某承担。身份证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调解协议到期后,陈某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司法所干部沈波为薛某撰写了起诉状,后经汉阴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陈某偿还薛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其中: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同期利息;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同期利息;陈某若未按照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笔时间支付,薛某有权就陈某余下所欠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负担。

  民事调解书到期后,陈某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司法所干部沈波为薛某撰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此案汉阴县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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