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宠物逐渐走入各家各户,成为家庭“新成员”。饲养宠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欢乐和陪伴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法官通过一个案例浅析宠物伤人案件中主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

刘某牵着宠物犬散步时适遇王某路过,王某见小狗可爱俯身逗狗时手部意外被狗咬伤,王某立即前往医院对伤口处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刘某全额赔偿医疗费,刘某则认为自己爱犬性情温顺,是王某自己主动逗狗时行为不当导致被小狗误伤,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庭审中双方对王某手指是被刘某所饲养宠物犬咬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咬伤过程各执一词,而事发路段无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无法查清咬伤过程。本案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证明被侵权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动物饲养者承担。本案中,在刘某无法举证证明王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各位“铲屎官”们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如果存在遛狗时没有牵狗绳等“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发生宠物伤人事件的,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发生才能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可爱的宠物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很多乐趣,带来了很多陪伴。请每一位主人善待自己的宠物并妥善管理,做好疫苗注射、出门牵引、不随意遗弃宠物,为宠物办理证件等事项,真正做到“文明养宠、宠爱有方”。

编辑:倪健

编审:余涛 王义林

终审:钟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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