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汉阴县人民法院汉阳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范某辉与被告王某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发展成为恋人,相识不到几个月双方便举行了婚礼。二人于2011年1月生育一子,于2012年9月生育一女,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后被告王某菊于2015年离家出走,双方已分居长达七年之久。原告范某辉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吵,且王某菊对范某辉极其冷淡,对子女、家庭不管不顾,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了解双方的状况后,承办法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 考虑到双方年纪尚轻,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本来有意调解和好,但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和答疑解惑,最终原告还是坚持离婚,被告同意调解离婚,因此案件焦点转移到孩子抚养权问题上,法官为原被告分析孩子成长环境的重要性,并讲解了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拥有探视权的法定权利,最后被告经慎重考虑,同意婚生子女归男方抚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该案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法官提示】

婚姻是大事儿,绝非儿戏,无论结婚或离婚,都应慎重考虑。需要明白的是,感情终究是需要经营的,夫妻间应以诚相待、相亲相爱、互助互敬,多一份理解与包容,才能维护家庭和睦、维系社会和谐。 

编辑: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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